西安专业离婚律师

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纠纷

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现如今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社交平台等都已经趋于完善,网络上的信息一经转载,那阅读量马上就上千万,网络信息能让我们了解许多世界奥秘,也能让不好的信息瞬间流传各
关键词: 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

现如今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社交平台等都已经趋于完善,网络上的信息一经转载,那阅读量马上就上千万,网络信息能让我们了解许多世界奥秘,也能让不好的信息瞬间流传各地。那么,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为你辩护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4、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综上,任何人对自己的名誉、形象等都很在意,如果我们的人身受到别人的抨击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以上就是为你辩护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地在哪里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