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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针狂犬疫苗后死亡防疫站担责3成珠海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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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针狂犬疫苗后死亡防疫站担责3成珠海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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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越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打针第4针便狂犬病发死亡。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1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用度22600元。

      2007年10月18昼夜,原告郭俊英的丈夫杜某被1只飘流狗咬伤头面部后出血,于越日8点半到卫辉市防疫站打针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

    杜某按防疫站要求,分4次在该处打针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

    尚未来得及打针第4针,10月30日杜某忽然泛起头晕,恶心等症状,经新乡市第1附属病院诊治无效后死亡。

    出院诊断为狂犬病,越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越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

    但杜某第2天到防疫站打针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zj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打针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断,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1定过失,应承担杜某死亡的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