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专业离婚律师

办理复婚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办理复婚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西安专业离婚律师

办理复婚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内地居民复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复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复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办理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复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复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复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个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非双方自愿复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