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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离婚律师——不当解除与3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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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离婚律师——不当解除与3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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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解除与3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司法实践中1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3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3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3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3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十4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7十5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1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十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十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十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无效,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赔偿金。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