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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离婚律师——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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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离婚律师——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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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包括: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生育或流产前后的1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带薪或有津贴的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产假规定为98天,其中以预产日期为界,产前假期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怀孕满4个月为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1般不能提前或推后使用。产前假也不能挪至产后使用。但是,若生育职工提前生产,则可将产前、产后的休假天数合并使用;若其推迟生产,则可将产前超出的休假天数按照病假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无论是产假还是流产假,其休假期限的计算,均应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至于能否将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或者探亲假合并使用,以延长休假时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作具体规定。由于产假是国家给予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与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探亲假性质不同,所以生育职工休产假后,若符合享受相应假期的条件,还可以享受相假期待遇。但是,如果生育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享受产假期限达到6个月,且与配偶团聚时间达到30天以上。则该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律师特别提醒: 增加参加的相关条件,必须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3、哺乳假 依据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十分钟。多胞胎剩余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1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期限计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在法律上的女职工的特殊待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对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