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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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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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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正文:美国知识产权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
关键词: 治理,美国,知识产权,体系

    
正文:</script>美国知识产权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构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

  (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归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势巨子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然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

  (4)其它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贸易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治理部分,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入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治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分: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分;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分。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猜测等。

    美国国会藏书楼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固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前提,但实际上各部分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

    

  此外,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入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景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央(NTTC)”,该中央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治理培训,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进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合作,通过全国 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央(RTTE)”入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治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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