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
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存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尺度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
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尺度入行了发放。
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进被告单位的题目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
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入行安顿。
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分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治理仍由被告治理)成立。
原告也随原工作部分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
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进为由通知原告休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实书。
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题目: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进为由通知原告休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用度,分析如下: (1)阶段1: 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
(2)阶段2: 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