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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诉王世涛借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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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诉王世涛借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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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案情简介王世涛经营药材生意,为经营需要,向伙伴张千帆借款,王世涛向张千帆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2004年底付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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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王世涛经营药材生意,为经营需要,向伙伴张千帆借款,王世涛向张千帆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2004年底付13万元,并向张千帆支付了1年的利息,利息是按照月利率一分二计算,2005年11月,双反因借款题目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张千帆找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寒长剑,要求帮忙处理此事。

   办案思路及心得接受委托后,分析双方固然没有书面商定利息,但是对方按照一分二的利率尺度履行了,说明双方仍是通过事实行为商定了利息,只是对剩余的27万元没有商定详细的利率,起诉法院是可以主张 同期贷款利率的。

   
律师建议借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双方之间的利息等商定,以书面的形式商定清晰,防止以后由于没有详细的书面证据,不能主张双方已经商定清晰的利息等权益。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胜诉,果然认定双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用事实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的商定,但是商定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划定,商定利息不明确的,按照 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例中泛起的人名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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