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离职应否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当前,跟着用工轨制的入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分。
应当说,劳动者的纷纷“跳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的,但是,这种择业自由应该以尊重和不违背劳动合同为条件。
《劳动法》第102条划定:“劳动者违背本法划定的前提解除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划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划定,劳动者违背划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用度。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用度,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用度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公道确定数额。
(3)对出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用度。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划定,假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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