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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婚后不久已经治愈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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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婚后不久已经治愈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 来源 : * 作者 : 西安专业离婚律师

而在婚后不久已经治愈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P

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无效的婚姻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子女和财产又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更是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