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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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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 来源 : * 作者 : 西安专业离婚律师

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1、1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1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2,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1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根据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1方,另1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1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1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1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1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4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1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